读《如何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》有感
发布时间:2012-06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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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入者:王琳
公民意识包括四个最基本的方面:公民身份意识、公民权利意识、公民义务意识和公民参与意识。
一是公民身份意识。作为民主国家共同体的平等成员,公民身份首先体现为一个人的法律和政治身份,即成员资格——只有成为一国公民才能够享有该国公民的基本权利,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。因此,公民意识首先是公民身份意识,是公民对自身主体性的觉悟。有了这种主体性的觉悟,个体才能在与社会、与他人、与集体相处时,明白自身在不同生活领域的角色价值和责任。对学生来说,一个拥有公民身份意识的学生,才会树立起这样的概念:我是家庭的平等成员、是班级和学校的小主人、是社会的小公民,而不是在身份上低父母一等、低老师一等、低成年人一等的人。这样的学生,才会有自信、自强、自立的性格,才会有平等、自尊而完整的人格,成人后才能成为公民,而不是臣民,才能承担更大的公民责任,发挥自身作为公民在政洽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价值。
二是公民权利意识。公民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认知、主张、维护和要求的意识。对公民权利的认知,就是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;对公民权利的主张,就是行使自己的权利;对公民权利的维护,就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予以救济;对公民权利的要求就是对扩大公民权利的意愿和争取。在树立公民权利意识的过程中。平等是关键。平等除了反映在公民身份的平等上外,还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、公民享有基本权利、人格尊严等方面的平等;平等还意味着要杜绝特权。因此,在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时,教师要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,在生活中养成主张权利的习惯,比如鼓励学生对与自己生活和学习相关的家庭决策发表意见,激励学生参与班干部的竞选和班级民主管理等。同时,还要特别注意,在教育教学活动中,对学生要一视同仁,不能因为学习成绩的差别而采取不同的态度,因为每一个学生都有受教育的权利,都同样享有在受教育的过程中被尊重和被平等对待的权利。但在实际的学校生活中,多多少少地存在优秀学生备受关注而成绩差的学生常被忽视的情况。这样做,对成绩优秀学生和不够优秀的学生来说,都是不利的,既不利于培养他们的公民权利平等意识,也不利于他们形成健全的公民人格。
三是公民义务意识。在公民社会。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统一的。但现在很多学生是独生子女,备受关爱,对他人要求多,自己付出少;要求的权利多,履行的义务少。在基础教育阶段,教师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。对个人而言,要珍惜生命,知道自我保护,讲究个人卫生,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珍惜并安排好自己的时间;在家庭,自己的事情自己做,如收拾自己的物品、整理自己的房间等,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;在学校,要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,尊敬老师,团结同学;在社会,公共场所要讲文明,遵守公共秩序,适当参与公益活动和公共活动。
四是公民参与意识。公民的主体性体现在参与上,尤其体现在对政治活动和公共决策的参与上。党的十七大提出,要从各个层次、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,这为培养公民参与意识提供了政策导向。目前,很多学校从培养学生的领导力、人际交往能力和爱心等目的出发,让学生去参与学生会竞选、参与志愿者行动等,这些活动其实质是培养学生的公民参与意识。这样的定位,比单纯的道德教育广泛得多,其教育目的也广博得多。如果我们将公民教育与道德教育相混淆,就模糊了道德教育的界限,似乎道德教育无所不包,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不用单独开设公民教育课程了。其实,两者是为解决不同问题而进行的两种教育,内容上虽有交叉,但培养目标和方法都各有特色,如果学校能够有意识地把参与学生会竞选、参加志愿者行动等活动定位为培养公民参与意识的话,就会在发挥学生的公民主体性、培养学生的公民责任感上,彰显出更大的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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